牌照申请

提供取得资本市场服务牌照、登记注册基金管理公司等服务

    在新加坡,基金管理业务属于《证券及期货法》(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)规定的受监管活动,新加坡的基金管理人需要取得下列资质之一:

    1. 取得资本市场服务牌照(Capital Markets Services License),成为持牌基金管理公司(licens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y,“LFMC”);
      LFMC可进一步分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(Retail LFMC)、合格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(A/I LFMC)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(VC LFMC)三类。

      • Retail LFMC是可向公众募集资金和开展业务的公募基金公司;

      • A/I LFMC是仅能向合格投资者(qualified investors)开展业务的管理公司,合格投资者主要包括:

        1. 符合下列标准的高净值投资者(accredited investors):就个人而言,净资产超过200万新币[1](或等值外币),或金融资产净值超过100万新币(或等值外币),或最近12个月收入不少于30万新币(或等值外币);就公司而言,净资产超过1,000万新币(或等值外币);

        2. 仅向(a)项所述高净值投资者发售的基金;

        3. 机构投资者(institutional investors),包括但不限于中央政府及其下设机构(不限于新加坡)、多边组织、国际组织、银行、保险公司、信托公司、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公司、受认可交易所、清算机构、存托机构等、金融监管机构(不限于新加坡)、养老基金;

        4. 仅由上述高净值投资者和/或机构投资者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。

      • VC LFMC是指仅能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,且创业投资基金须满足如下条件:

        1. 将基金至少80%的认缴出资(扣除费用和支出)直接投资于成立未满10年的非上市创业型企业(unlisted business venture);

        2. 不能持续开放认购,且不能任意由投资者赎回;及(c)仅能向高净值投资者及/或机构投资者进行募集。

    2. 登记为注册基金管理公司(register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y,“RFMC”)。

      1. RFMC属于豁免持牌的管理公司,相较LFMC有更多业务限制,例如仅能向不超过30名合格投资者募集,且资产管理规模(不包括投资者认缴但未实缴的金额)不能超过2.5亿新币。